在科技創新驅動發展的背景下,技術轉讓成為企業盤活無形資產、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。為鼓勵技術成果轉化,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明確規定,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優惠。由于政策理解、事實認定等方面的差異,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時,時常與稅務機關產生爭議。本文以某工業企業的真實案例為基礎,對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中常見的稅企爭議焦點進行剖析,以期為相關企業提供借鑒。
某高新技術企業A公司(工業企業),將其獨立研發的一項節能環保專利技術,以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。A公司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,依據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九十條的規定,自行計算并享受了技術轉讓所得免征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,即對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,超過部分減半征收。
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的稅務檢查中,對該項技術轉讓交易的實質及減免稅申請的合規性提出質疑,最終作出了不予認可減免稅優惠、要求A公司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處理決定。A公司對此不服,由此引發了稅企爭議。
本案的爭議核心并非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政策的本身,而在于該項交易是否符合政策適用的具體條件。雙方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:
分析:稅收優惠的初衷是鼓勵真實的研發成果轉化。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9〕212號,已更新)等文件的精神,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。關聯交易并非一概不能享受優惠,但若缺乏商業實質,極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否定其優惠資格。
分析:根據政策規定,技術轉讓所得 = 技術轉讓收入 - 技術轉讓成本 - 相關稅費。企業常見誤區是將“收入”等同于“所得”。準確核算并留存證明轉讓成本、費用的合法憑證,是成功申請減免的關鍵環節。本案中,A公司的計算基礎存在錯誤。
分析: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通常實行備案制。企業需在規定期限內,向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資料,包括但不限于:技術轉讓合同、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、技術轉讓所得歸集核算情況說明及相關資料、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等。資料不全或備案不及時,都可能導致優惠資格喪失。
本案例的爭議最終可能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解決,但其反映出的問題具有普遍警示意義。為避免類似爭議,企業應做到:
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是國家激勵創新的重要政策工具,但其適用有著嚴格的條件和界限。企業必須從交易實質、金額計算、程序合規三個維度進行全方位審視與管理,方能真正合法、合規地享受政策紅利,避免陷入稅企爭議,實現技術創新與稅務合規的協同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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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19 18:56:37